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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电影院的申办

2017-08-11 14:15:07   来源:代办营业执照   

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,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,并经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。1、外商投资电影院的申请向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,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征得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意见后,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外经贸部,并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文化部的意见后,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、法规进行审批,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。经批准同意的,发给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收费标准及依据,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工本费,20元/张。

  办理机构: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

  办理地址:上海市巨鹿路709号

  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 上午8:30-11:30 下午 1:30-5:30

  联系电话:54035290*

  办理时限: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。

  申办对象资格:

  1、符合本市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;

  2、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;

  3、有固定的放映场所;

  4、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(媒体)院线名称;

  5、中方投资比例不低于51%、并拥有经营主导权;

  6、合资、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;

  7、符合中国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。

  申办材料:

  1、申请书;

  2、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,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,银行资信证明;

  3、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,银行信贷证明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;

  4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核准通知书;

  5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
  6、法律、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。

 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(现金投资除外)参与投资,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,并经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。

  办理程序:

  1、外商投资电影院的申请向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,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征得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意见后,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外经贸部,并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文化部的意见后,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、法规进行审批,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。

  2、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,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之日起1个月内,凭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
  3、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、改造,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,凭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和营业执照,向办理机构申领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。经批准同意的,发给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

  收费标准及依据: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工本费:20元/张(沪价涉[92]273号)

  办理依据:

  1、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》(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外经贸部、文化部令第3号)

  2、《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》(1997年8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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